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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教学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2011-06-14 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院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快培育一批在一线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专业技能强的高素质教师,根据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名师评选办法,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教学典范,强化“名师”意识,提高“名师”水平,增强“名师”效应,发挥“名师”作用,促进学院教学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公共管理学院在编专任教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近三年来,承担的教学工作总量每学年不低于额定工作量。

3、积极改革传统教育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有自己研制的多媒体课件。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学校同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深受同行及学生们的好评。

4、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注重学科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学法活动。

5、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并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五条 评审条件:

近三年来,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在校级教学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担任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

3、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至少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其中学术论文至少有一篇核心期刊,教学研究论文至少一篇;或参加编写教材、学术专著或译著(副主编以上)。

4、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前三名)。

5、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对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在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学会担任理事及其以上职务。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院级教学名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5名。

第七条 学院教学名师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突出教学、注重实绩、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名师的水平和质量。评选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填写《教学名师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向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

2、各教研室根据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初审后,向学院推荐名师候选人;

3、学院组织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定。

4、颁发教学名师证书并上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奖励

第八条 被评为院级教学名师者优先列为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培养推荐对象。

第九条 获得院级教学名师的教师经三年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津贴。

第十条 学院每年至少安排名师一次外出开展教学交流和短期学习的机会。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名师实行滚动遴选,动态管理,每届名师任期为三年。学院建立教学名师业绩考核档案,每年对院级教学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名师在任期内须完成以下教学与科研任务:

1、完成学院和教研室交给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必须优秀;

2、负有协助学院和所在教研室,对全院其他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的职责,每人至少培养指导1名以上的青年教师,每年必须在院内举行1次以上示范观摩课教学活动;

3、在三年内要公开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含3篇),并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1项,其中至少有1篇核心期刊,或参加编写教材、学术专著或译著至少1部(副主编以上)。

第十三条 确认院级教学名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教学事故;

2、教学效果滑坡,学生反映强烈,学评教处于后30%;

3、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分;

4、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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