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管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遴选,保证论文质量,经教学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质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协作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2.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实践指导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具体要求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为本专业本科生完整讲授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
3.近三年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主编教材;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遴选程序
1.经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系部审核并上报学院审批方可取得导师资格。
2. 因特殊理由需兼职人员承担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可不受第二条具体要求限制,但必须由1名相关学科负责人或高级职称教师实名推荐,由系主任组织考核其思想素质和学术能力,确认能够承担并较好完成任务者,方可聘为导师。
3.取得导师资格者进入公管学院本科学位论文导师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于当年6月的第一周受理新导师资格申请、完成导师库更新工作。
4.各系和学工办共同组织协调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工作,确定后报教学办备案。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三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论文导师:1)指导的论文未通过答辩者;2)指导的论文证实有学术不端情况者;3)指导的论文教务处抽检不合格者;4)学院认定未履行指导职责或不适合担任指导论文工作者。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公共管理学院
2014 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