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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华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1-06-10 00:00  

发布时间:2011-03-11 来源:学工处

校学字[2009]12号,2010年6月修订)

院属各单位、学生各年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石家庄建华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

1、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3)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无不及格课程;未受过学校处分。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获得推荐资格:

(1)在校期间累计二次以上被评为校市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或公开刊物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者;或在校市级及其以上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考取研究生;

(4)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参加“西部志愿者行动计划”、“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公益性岗位,以及参军入伍,报效祖国。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先由各班初评推荐到学院;院综合评议后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评选名额在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四、奖励及要求

1.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校予以表彰,并优先推荐用人单位,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可不受地区限制;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2.评选“优秀毕业生”时,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和管理干部的意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如在离校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下降,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编审:马兴国

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应届毕业生

入伍预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校行发[2009]36号,2010年6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整体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国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根据《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现制订我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学生不包括在内。

二、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征工作流程

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国家决定在毕业生毕业前的5、6月份进行预征。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至5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通过举办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入伍政策专场宣讲会;在校园网上显要位置发布有关政策;在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并将宣传材料发放至各学院等多种形式,积极动员思想觉悟高、身体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的毕业生报名应征。

(二)组织报名阶段。5月31日前为组织报名阶段。有应征意向的毕业生登陆大学生预征报名网(http://zbbm.chsi.com.cnhttp://zbbm.chsi.cn)预征报名,确认、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存根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称《登记表》、《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上交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填写《登记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一栏,签字盖章。汇总《登记表》及存根、《申请表》、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体检表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统计表》交学校武装部。

(三)审查确定阶段。6月15日前,学校医保中心对预征对象进行身体初检,并出据初检证明;学生工作处负责政治初审;上级兵役机关审查确定预征对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对预征对象是否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报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由武装部报上级兵役机关审核盖章后一份发给学生本人,另一份留武装部备案。

(四)数据统计上报阶段。6月20日前,学校武装部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统计表》,汇总《登记表》存根,上报军分区征兵办公室。

(五)派遣手续办理阶段。7月初,招生就业处对预征入伍的毕业生,向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部门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派遣手续。

五、预征对象应征入伍工作流程

(一)应征入伍报名阶段。预征对象应于10月31日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征兵部门报名应征,并上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与《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批准入伍及复核阶段。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信息汇总反馈阶段。地方教育部门将户籍为本区、县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于次年1月15日前,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补偿学费和代偿贷款阶段。学校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石家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待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拨付应补偿的学费和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在收到拨付款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六、预征对象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要求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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