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概况 | 教育教学 | 学生培养 | 学科建设 | 党群工作 | 国际合作 | 学历查询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招生就业 
 学生活动 
 学生资助 
 学子风采 
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1-06-10 00:00  

发布时间:2011-03-11 来源:学工处

(校行发[2008]32号,2010年6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第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授予学位。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依照《石家庄建华医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学位。申请学位的具体程序如下:学生申请,所在学院评议,评议通过后向学校申报,经学校学位办公室和学工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其学位。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本人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以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一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工处负责审查;

(二)警告、严重警告之处分由各学院决定,结果须报学工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工处审核决定;

(三)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工处,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四)在紧急情况下,对考试舞弊等特殊事项,学工处可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学院除了要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外,还要将学生的违纪事实、拟处分类别和处分依据书面告知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如果他们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1-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工处提出申诉;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法直接送交的可采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2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七)违纪学生擅自离校不归,致使学校无法联系,可由学工处在班级集体认证,相关处分用挂号信寄给学生家长,由家长代为行使申诉权。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必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或院长工作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各类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终止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为首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分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含考查)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经监考教师指出仍坚持不改者;

2、考试时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正者;

3、考试开始信号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5、考试结束后拒不交卷者;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者;

7、其他违犯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舞弊,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存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以其他各种形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入考场;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4、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答题内容者;

5、扰乱考试秩序,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者;

6、其他舞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或偷看夹带(含写在桌面、衣服或身体各部位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图标)者;

3、在考试过程中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虚假信息者;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某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经确认与考试无关者;

7、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8、评卷时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并确认有作弊条件者;

9、其他舞弊行为较为严重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2、行贿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定分数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者;

3、威胁、引诱他人作弊或组织集体作弊者;

4、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作弊者

5、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后,又重犯者;

6、明知是考试作弊却不加制止,又为其提供帮助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影响恶劣者。

(五)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经举报查实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15-25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连续十五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旷课,旷课总学时按实际课时累计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八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取消所骗奖、助学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或手机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或泄露国家、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视校园公众场所,谈情说爱时公然接吻、搂抱及其他有损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如上课穿吊带、背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 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版权所有:石家庄建华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