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11 来源:学工处
(校行发[2009]21号,2010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根据《石家庄建华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是指参加“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学校根据服务期限不同分别给予奖励。服务期为两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服务期为一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授予“郧阳医学院服务基层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给予学位课程(核心课程)适当的绩点奖励。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落实研究生加分录取政策。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补充学生工作干部时,从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中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符合学校招聘条件的毕业生回校做学生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 对在校期间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协助其办理服务期内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手续。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建立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档案,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在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发展等方面予以跟踪关怀。每年学校领导将带队看望慰问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协助解决相关困难。各学院要在毕业生服务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常年与基层单位开展对口支援,大力宣传报道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加强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对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要求改派或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学校有权收回全额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招就处组织实施,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