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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07-05 16:43 公管学院 石家庄建华医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更全面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贫困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贫困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贫困生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认定标准

第五条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贫困、特困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层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的;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一般贫困家庭但遭受较严重灾害的;

6、存在其他家庭经济较严重困难的;

7、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家庭子女;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贫困。

(四)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出现临时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情况及时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五)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2、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3、有不良消费习惯,经教育不改者;

4、可以申请贷款而拒绝贷款的;

5、拒绝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者;

6、在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基础上,通过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过程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提交《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情况: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4)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认定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对认定的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做好归档工作,并实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平时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学籍发生异动的困难学生,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第九条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期废止。国家、省政府若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石家庄建华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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